(三) 经营管理机制
1.股权设置。郊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集体股、个人股、法人股。集体股是指集体企业改制时以其全部或部份净资产所持的股份,其股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享有。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个人享有。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享有。
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一般不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一般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集体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持大股,但企业经营者所持股权最高不得超过普通职工股东的10倍。据嘉定、松江、奉贤、青浦等区、县进行调查,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所持股权绝大多数为普通职工股东的5~10倍;超过10~15倍左右的企业为数不多,约占股份合作制企业总数的5%以内。
2.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机构,形成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规范企业管理。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行使其赋予的权力。董事会董事长一般为企业法人代表。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行使股东大会所赋予的监督权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数一般为3~19人。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只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
3.民主监督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企业职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企业监事会按照股东和职工意愿,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生产管理进行监督;二是由企业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对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依靠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对企业财务、税后利润分配等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