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振兴时期1979年以后
1.恢复供销合作社 “三性”。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 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省委、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到汉寿县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试点, 次年在全省铺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清理社员股金, 承认社员股权,进行换证分红等工作。然后, 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新社员, 开展扩股集资。到1984年, 全省加入供销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6.5%, 新老股金已达5 608万元。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恢复“三会” 制度, 有356名农民社员选为理事会理事,有4 766名选为监事会监事。由于民主制度的健全,从组织上保障了社员的民主权利, 按农民的意愿办事, 密切了同农民的关系。
2.经营体制改革。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新形势, 供销合作社在 “改革、开放、搞活” 的方针指导下, 改革经营体制, 在劳动人事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劳动分配、价格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突破性改革, 扩大了供销合作社的自主权。由于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农村商品流通渠道开始畅通, 购销业务日益活跃, 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不断完善、日益灵活,有力地发挥了供销合作的联合群体优势。
3.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湖南要由农业大省变为农业强省, 在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上,供销合作社确立了系列化服务、横向经济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教育和科技事业等 “六个”发展目标, 以满足农民和社员在生产、生活方面的要求。到1995年底, 全省建立了“庄稼医院” 2 500多个, 配备农业生产技术人员8 000多人, 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社办工业企业1 151个, 各类经营网点3.8万多个, 村级综合服务站7 756个, 专业服务部1 408个。
供销合作事业经过长期的发展, 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实力不断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系统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3.7亿元, 自有流动资金26.16亿元; 营业用房面积839.3万平方米, 仓库货棚827万平方米,其他用房400万平方米。全省系统有干部职工31万人, 1978以来累计上缴国家利税68亿元, 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