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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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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1985—1994年

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历经3年,1987年,粮食定购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形成了粮食“双轨制”。1988—1990年,中央对省、省对地市县实行了粮食购销调“一定三年”的包干政策,1991—1992年包十政策又延续两年。1993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4月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
1.粮食收购。中央下达安徽粮食定购计划490万吨,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定购以外的品种,实行多渠道经营,工厂等用粮单位可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也可委托粮食部门或供销社、乡镇企业代购。定购粮食按收购比例价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如果市场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全省对下安排原粮定购任务595万吨,落实到生产单位为600万吨。这个任务就成了安徽粮食定购任务的基数,以后的两年调整都是依据这个基数确定的。安排的粮食定购基数之所以这么大,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定购的比例与市场价持平,有的地方还高于市场价,一些地方存在“卖粮难”,各级都要求多分配一些定购任务。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为了平衡国家粮食收支,国家在合同定购任务以外,从各地议价收购的粮食中上交一部分,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即国家委托代购或“议转平”。这部分粮食随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起下达到省。“议转平”的粮食,只限于大米、小麦、玉米和调出地区的大豆。国家按实际收购价结算,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原统购价50%,议购价与原统购价的差价款,由国家财政开支。国家确定安徽省1986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贸易粮350万吨,比1985年调减28.57%,“议转平”计划200万吨。为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1986年,实行了一些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与国家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每交售50千克原粮供应平价优质化肥5千克。合同定购实行“三挂钩”,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1990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专项储备制度,要求各省也要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和农民储备一些粮食。1993年粮食价格放开以后,全国发生了大范围的粮价波动。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从1994年新粮上市起,国家提高了粮食定购价格,平均提高44%。
1985—1993年的9年间,全省平均年总产2 324万吨,人均产粮450多千克,产量最多的1993年达2 595万吨,比1978年增长72%。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粮食商品量大幅度提高。1985—1994年全省粮食部门共收购粮食7 476.2万吨,年均收购747.62万吨。1992年达903.1万吨, 比1978年增加600.1万吨,增幅近2倍,粮食部门收购量占产量比重为35.5%,占全省社会粮食商品总量75%以上。
2.粮食销售。从1985年4月1日起,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销售价格都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按国家政策吃市镇定量供应粮的人员,都按统销价供应。199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压销的精神,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适当压缩平价粮油销售,即城市居民(除大中专学生和部队外)每人每月压缩口粮1千克。1991年,安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对特重灾民每人每天供应0.5千克贸易粮。国家先后安排安徽省动用国家储备粮240万吨(贸易粮)。1993年下半年,市场粮价波动,为及时平抑粮价,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指示,三次降低城镇居民口粮价格,并抛售国家专储粮和市场调节粮。随后,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决定,对粮食实行省长负责制。定购粮食只能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山区、库区和军供。
1985—1994年,全省粮食销售(省内)总量5 890.7万吨,年均589.1万吨。共调销省外1 152.7万吨,年均115.2万吨,其中调出1 401.2万吨,1991年,调入249.2万吨,调出最高年份为1989年,调出236.6万吨。安徽省1950—1994年粮食购销情况见表6-2-1。

表6-2-1 粮食购销情况


单位:万吨

年份收购销售外销年份收购销售外销
1950
1952
1954
1957
1958
1964
1966
1977
1978
77.0
233
239
383
351
235
213
290
303
74.4
125
318
261
354
184
211
261
273
-6.8
101
-53
89
62
36
-6.7
73
-27
1980
1984
1985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355
826
607
749
894
575
903
792
663
325
670
433
412
489
647
821
592
506
61
95
229
236
168
-249
75
9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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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渠道经营时期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1985—1990年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各级粮食部门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积极组织收购,合理安排销售,山东全省基本实现了粮食自给、收支平衡。这一时期的粮食购销有三个特点:
❶合同定购占产量的比重下降,农民人均负担减轻。从1986年开始,连续两年调减粮食定购任务,至1988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调减为28.1亿公斤,每年减少9.4亿公斤。1990年全省定购数占总产量的7.9%,比1980年降低了4.3个百分点;全省农民人均负担定购粮食38.6公斤,比1980年减少4.8公斤;购后农民人均占有量达到455公斤,比1980年增加136公斤;
❷保证了供应,增加了国家粮食库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非农业人口大量增加(1990年全省非农业人口达到1 181万人,比1980年增加70.4%),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销售由20亿公斤增加到26. 8亿公斤,全省每年平价粮销量一般在35亿公斤左右。在这种形势下,由于采取了增加议转平计划、压缩平价粮销售范围和数量等措施,较好地解决了购销缺口,保证了正常的粮食供应;
❸计划购销比重下降,市场调节范围扩大。这几年,每年进入流通的商品粮约80多亿公斤,除国家定购部分外,市场调节的有50多亿公斤,占商品粮数量的2/3。其中,粮食部门议购议销数量每年30多亿公斤,相当于平价粮食购销数量。
1. 粮食定购政策。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后,为平衡粮食收支,中央安排了部分议转平收购计划(1986年为国家委托代购)。“议转平”粮食,中央每公斤补贴0.128元,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补足;粮食定购价格也由过去的超购加价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改革后,取消了征购基数,解决了因基数不合理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苦乐不均的矛盾。为了完善粮食定购制度,稳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明确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
2. 粮食奖售政策。多年来,对农民交售平价粮一直实行奖售化肥等物资的政策,奖售标准和物资品种几经变化。到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与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的政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省重新制订了挂钩标准。1989年又提高了化肥挂钩数量: 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优质标准化肥为: 小麦22公斤,玉米20公斤,大米、大豆30公斤;每百公斤花生仁、棉籽油,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同时将粮食预购定金(按粮食定购价的20%发给)的发放办法作了改进,预购定金利息由粮食部门在结算粮食价款时一起付给农民。
3. 粮食销售政策。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后,对统销政策也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在减少统销品种和数量方面,规定退出统购的品种同时退出统销,实行市场调节;从1984年开始,对酿酒用粮取消了平价供应,1985年又取消了农副产品奖售粮,并对工业用粮和部分行业用粮进一步压缩。1990年,国务院批准山东省的总体压销方案后,本着分散决策的原则,省政府批准14个市地出台了压销措施,压销的主要是行业用粮和农村渔民、盐民、经济作物农民的粮食供应。
历年粮食产购销情况见表7-2-1。

表7-2-1 历年粮食产购销情况

单位: 亿公斤
年 份产 量收购量销售量年 份产 量收购量销售量
194987.00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24.70
127.60
137.25
112.60
122.60
30.69
28.57
26.93
24.49
33.03
24.9
23.7
26.4
30.1
37.7
1950
1951
1952
1953
103.35
102.35
119.90
104.95
13.28
16.64
20.60
21.20
9.4
12.2
18.7
22.3

(续)
年 份产 量收购量销售量年 份产 量收购量销售量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04.90
82.95
84.05
91.00
99.25
113.25
133.20
147.0
146.6
128.3
145.0
146.5
160.8
173.5
191.7
168.3
36.55
21.76
20.04
20.65
22.36
21.86
22.85
23.64
23.54
20.64
21.10
21.37
22.34
25.35
26.83
22.56
34.6
23.6
21.1
19.1
21.4
25.2
21.1
23.01
14.79
24.29
18.17
21.71
25.07
23.16
21.65
26.3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217.1
224.2
209.9
228.5
247.2
238.4
231.3
254.1
270.0
304.0
313.8
325.0
339.4
322.5
325.0
357.0
30.45
33.46
30.04
27.63
35.11
28.84
25.36
27.41
47.24
65.82
34.56
36.65
42.03
35.58
37.01
38.13
25.18
28.63
28.28
26.64
28.76
36.20
44.40
49.48
53.25
62.12
35.01
39.67
35.52
39.14
36.90
35.95

注:自1978年度以后(含1978年),粮食收购、销售量均为贸易粮口径,其他年度均为原粮口径。
☚ (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棉花购销 ☛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1985—1995年

1.收购
(1)合同订购。从1985年4月20日起,自治区执行中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大米(稻谷)、玉米,合同定购计划以内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超购加价幅度为:小麦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60%,稻谷、玉米加价50%(1986年以后,稻谷也改为60%),定购计划以外的粮食全部放开。如果市场粮价低于统购价,粮食部门则按统购价敞开收购。1985年,自治区平议价收购粮食145.9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141.1万吨,收购率28.4%,净收购率23.36%,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粮117公斤。1985年起不再吃调进粮,当年还净调出8 530吨。1986年合同定购又增加了大麦、高粱、绿豆、豌豆、蚕豆,加价幅度50%。在合同定购计划内,按比例价的20%发放预购定金。因粮食连年丰收,局部地区集贸市场粮价低于合同定购价(即比例价),曾一度出现“卖粮难”的情况。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所余的小麦,实行保护价,由国家粮食部门敞开收购。1987年,对合同定购任务内的粮食实行“三挂钩”政策,即按标准供应平价化肥、柴油与发放预购定金。1988年,全国粮食趋紧,自治区作出规定:地方以县为单位,兵团以农业师为单位,没有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不开放粮食市场。从秋季开始,自治区贯彻国务院指示,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执行到1992年2月)。1988—1989年,自治区为确保各地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以地州市(含兵团农业师局)为单位,按合同定购计划的10%发放丰欠调节款。1988年仅对小麦发放调节款每公斤0.08元。1989年度分品种发放:大米0.20元,小麦0.10元,玉米0.06元,由各地统一安排,包干使用。此外,各地州市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超购的小麦,凡增加自治区平价库存的,由自治区财政按每公斤0.08元拨付给各地州市,由各地兑现给农户和团场。从1990年秋季开始,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三挂钩”政策不变。1991年把其中供应平价化肥、柴油改为发放化肥、柴油平价差价款。1991年起,把自治区粮食系统内部调拨计入总购总销(自治区外仍作调拨)。1993年,国家定购粮按1992年度定购计划“保六放四”,即国家收购60%,其余40%放开经营,全自治区平议价收购粮食171.8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133.6万吨,按购自生产者计算,收购率18.55%,净收购率15.89%,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粮100公斤。1994年,粮食收购量和收购率有所上升,农业人口人均提供商品粮114公斤。1995年国家平议价收购粮食278.1万吨,其中,自治区粮食系统横向调拨100.58万吨,购自生产者177.52万吨,收购率23.17%,净收购率20.25%。
(2)保六放四,放开经营。1993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3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从4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粮食定购以1992年度计划132万吨为基础,实行“保六放四”,即60%部分继续实行国家定购,40%部分实行多渠道经营。取消计划调拨,采取产、销区直接签订合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自治区境内停止粮票流通。对牧区按经济情况、贫困程度分类排队,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取消食油定量供应,放开价格和经营。
1994年6月10日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粮食收购继续执行“保六放四”,“保六”以外的粮食,随行就市,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定购价时,农民愿意卖给国家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定购价收购。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由于销价提价幅度过大,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自治区决定实行“以棉补粮”办法,即粮食销售按每公斤比到位价低0.2元出售,价差从棉花收购价中解决。同时,恢复粮食计划调拨。
1994年10月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疆和田、喀什、巴音郭楞、阿克苏、克孜勒苏五地州城镇相继实行居民口粮凭证限量供应,限量部分按国家统销价销售,供应标准由各地确定,过月作废。到1995年6月,全区各地城镇先后恢复居民基本口粮凭证、定点、限量、限时供应。自治区还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出800万元,用于灾民口粮价差补贴。
(3)恢复指令性计划。1995年,恢复粮油收购指令性计划,粮食定购改 “保六放四”为按1992年定购任务全额收购,定购粮食从6月1日起在定购价基础上给予价外补贴。
1995年,执行中央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按中央划分的地方对粮食的权利和责任,自治区决定实行 “米袋子”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自治区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食的面积、产量、库存,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各地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粮食生产、产量、收购、销售、地区间流通和市场管理等各方面全面负责,保证本地区粮油供求平衡,价格稳定。作为主渠道的粮食部门必须掌握社会商品粮的70%~80%。
国家定购粮供应范围,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口粮、牧民口粮、军粮和救灾用粮。对救灾用粮,中央负责对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自治区负责严重自然灾害的救助,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济粮由各地自行解决。
2. 销售
。1985年4月1日起,工业用粮全部退出平价,改供议价粮。1985—1986年,在销售计划外,国家下达新疆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用粮和以工代赈用粮379万吨,自治区共销售近30万吨,其中一部分用作牧民口粮和喀什、和田、克孜勒苏3地州农村扶贫口粮。1986年,自治区压缩补助粮开支,该年自治区销售平议价粮食129. 6万吨,其中农业销售24.6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420公斤,较1984年总销售增长4.1%,农业销售减少14.58%,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增加42公斤,增长11.11%。从1989年起,自治区多数城镇实行居民限购当月定量口粮等办法,以严格控制平价粮食销售。1992年,进一步缩小平价粮供应范围,粮食销量继续下降。
1985年以后,议价粮食多渠道经营活跃,主渠道仍是国营粮食部门。据测算,其他渠道经营量在1990年以前约占粮食部门议价经营量的5%~8%,1991年和1992年增加到18%,以后又逐年增加。1993年起,粮食放开经营,当年销售降至173.5万吨,其中售给消费者和系统外132.5万吨,农业销售19.1万吨。1994年10月以后,全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先后恢复平价供应,粮食销售量上升。1995年,自治区内粮食系统平议销售粮食260万吨,其中售给消费者和系统外159.1万吨 (内平价销售107.6万吨),其中农业销售21.8万吨 (内平价17.7万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粮509公斤,仅次于1993年。

☚ (二)统购统销时期   二、棉花购销 ☛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

(三)多渠道经营时期1985—1992年

1.收购。从1985年度开始,除油菜籽、芝麻、棉籽实行按比例价收购不封顶外,其他油料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外自由购销。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定购以外的食油,国家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敞开收购。从1988年新棉上市起,棉籽改由粮食部门与生产者直接签订合同收购,计划外放开经营。1991年起,自治区执行国务院决定,食油在保持一定的合同定购和国家储备量外,其余全部放开,扩大农村自用自销比例。1992年,全区收购总折油15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7.45万吨,收购率30.64%,净收购率28.61%,农业人口人均提供商品油6.3公斤。1993年食油放开经营。1995年食油又作为指令性计划加强收购,全年收购15.37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11.32万吨,收购率28.32%,净收购率28.04%,农业人口人均净提供商品食油9.6公斤,为历史最高水平。
2.销售
。1985年,平价食油继续由国家粮食部门定量供应。1986—1988年,陆续取消了中价油销售。从1987年开始,粮食部门议价食油销量超过了平价。1991—1992年,平价食油只保居民口油和军供,自治区平价食油销售量继续下降,库存过大又调不出去,迫使一部分平价食油销售转为议价销售,保本微利。1993年4月1日起,食油放开经营。1995年销售平议价食油7.98万吨,其中农业销售1 150吨,农业人口人均净留油24.6公斤,是历史上留油最多的1年。

☚ (二)统购统销时期   四、活畜肉禽蛋水产品购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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