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 “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1952年8月23日台湾当局“行政院”公布,1969年8月23日修正公布。其制定的目的在于适应台湾实际情况,改进各级农会,以促进农民知识技能,增加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及发展农村经济。农会根据会员的需要,配合当局政策,举办或协助下列事项:(1) 农业生产之指导示范及繁殖事业。(2) 农业生产的奖励事业。(3) 农业劳动效率的增进事业。(4) 农业技术的讲习推广及训练事业。(5) 农产品的运销仓储加工制造事业。(6) 农业生产必需品及会员日用必需品的购买配售加工制造事业。(7) 农业仓库及其他共同利用事业。(8) 农产品市场的经营事业。(9) 会员金融事业。(10) 会员农业保险事业。(11) 农村副业及农村工业的倡导事业。(12) 农地改革事业。(13) 农地改良事业。(14) 农田水利事业。(15) 农业灾害防治事业。(16) 森林保护奖励及造林事业。(17) 农村文化及生活改善事业。(19) 农业纠纷调解事业。(20) 农村救济事业。(21) 接受政府公私团体或会员的委托事业。(22) 农业及农民的调查统计报道事业。(23) 农民保健事业。(24) 乡镇公库的代理事业。(25) 经省主管机关的核准受非会员的存款,及其他经省主管机关特准办理的事业。(26) 合于第二条宗旨的其他事业。该办法还规定,居住农会组织区域内除公务员外,年满20岁,符合 “农会法”有关规定,而其农事从业之所得收益,占其个人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经严格审查获得加入镇县辖市 (区) 农会为会员。但每户暂以一人为限,并不限于户长,户以户籍登记者为准。农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由会员选任。农事小组召开会员大会,农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均为每年一次。 ☚ 陆海军大元帅府 改组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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