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级区划的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 为了便于县领导乡, 全省各县普遍建立了县辖区, 作为县的派出机关, 指导乡开展工作。至1950年底, 全省共建立县辖区公所697个, 乡政府5 926个。1952年10月, 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 《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颁布了 《调整区乡行政区划方案》, 对全省区、乡规模进行了再调整, 新增县派出机关区公所211个、乡993个, 到年底全省共设区公所932个、乡6 967个。1956年4月,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根据陕西农村农业合作化的需要, 又一次颁布了《调整行政区划方案》, 全省进行了并大乡工作, 将原有的6 132个乡减少到3 011个, 是原有乡数的49%;镇由130个减少到96个; 区公所由826个减少到38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