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菜牛收购
1.统一淘汰批宰标准。浙江省收购的菜牛主要是耕牛中丧失劳役能力而淘汰的老牛及残废牛。因此,收购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老、残牛没有统一的淘汰标准,一些不法商贩乘机进行违法活动,影响了耕畜发展和农业生产。1954年11月16日,浙江省农业厅统一制订了淘汰批宰检验标准,凡需淘汰的耕牛,必须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区公所检验批准后填发准宰证,商业部门凭证收购。
2.指定单位经营菜牛。1955年底,浙江省商业厅、供销社规定,老弱残牛由食品公司经营,统一安排。未设食品公司机构及无公营牛市场的地区委托供销社代购。1957年2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菜牛为二类农副产品,一律由国家指定的经营机构统一分配货源。1961年菜牛列为三类商品,商业部门可在集市上按照自然形成的价格进行收购,或同生产大队、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协商议价,订立合同进行收购。
3. 收购菜牛实行奖售。1963年2月起浙江对菜牛收购实行奖售,凡估净肉和皮张重量每500克,奖售化肥750克,此办法在余姚等27个市县实行。以后奖售标准有所调整,到1964年取消奖售。1973年7月恢复奖售,1979年调整过奖售标准,1984年取消奖售政策。
4. 自主经营菜牛。1984年菜牛经营退出计划管理,由产销双方签订合同,自主经营,购销渠道增多。各地食品公司增设收购点,定时定点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