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性合作社
社区性合作社是在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有的叫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联合社。它承担着生产服务和合作社自身的多种职能, 在多种合作经济组织中, 处于主导地位。据统计, 1995年黑龙江省共有合作经济组织17007个, 其中以生产大队或村为范围设置的基层生产合作社有1 370个, 占全省总村数的96.4%。
1.社区性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❶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发包权, 维护土地公有制。并根据政策规定, 调整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进行土地的改造和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非农占地。
❷继承和发展合作化以来的积极成果。管好用好公共设施和其他手段, 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物资, 并建立健全公共积累制度, 增强集体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❸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家庭经营需要在一定地域内进行合作和协作的事情, 为农户提供有效服务。
❹沟通农户与国家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把农户的生产与国家计划的要求衔接起来, 维护集体和农户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❺充分利用农业资源, 开发利用耕地, 实行农工综合经营, 组织和协调对内对外的联合与合作。
❻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包括乡村教育、文化、卫生、广播、交通、优抚, 对 “五保户” 的供养, 困难户的照顾等, 都要靠它来统筹安排并提供一定的资金和劳力。总之, 在商品生产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服务性合作社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条件下, 社区性合作社是农村中主要的合作形式, 并通过它的辐射作用促进多种合作形式的完善和发展。
2.社区性合作社的职能。社区性合作社在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情况下, 作为农村中的主要合作形式, 具有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职能。
(1)经营职能。社区性合作社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同时, 统与分两个层次是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 都在合作社的统筹安排下, 实行正确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 完善承包经营制度, 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重点是通过正确处理统与分的关系, 把土地和适宜分散经营的产业、产品与作业项目, 由集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统一经营的优势, 可以开发本社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 兴办集体企业, 增加集体收入。
(2)管理职能。社区性合作社是土地、财产、企业设施设备和其他生产条件集体所有制的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自身的章程与社员大会决议, 行使计划管理、土地管理、资金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和社内各种公益事业管理等职能。通过完善联产承包办法, 实行合作社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 发展多种经营, 统筹规划和组织农田基本建设, 签订和实施农业承包合同, 建立健全正常的生产秩序。
(3)协调职能。社区性合作社的协调职能包括:
❶协调农户之间必须统筹解决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使用, 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❷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完成国家税收, 农产品定购任务和集体提留;
❸协调村、社内部产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 对统一经营项目实行各行业互补, 发挥以工补农和微观调节作用;
❹协调村社与其他合作形式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 促进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等。
(4)服务职能。对分散经营层次, 提供生产服务, 排除产、供、销、加工方面的困难, 帮助承包单位和个人提高经济效益。同时, 加强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充分发挥其纽带和传导作用,加强它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5)积累职能。通过分配提留积累, 并归集体所有, 它是反映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性质的重要标志。社区性合作社对发展生产取得的集体收入, 通过兑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的发包收入, 在分配中正确处理消费与积累的关系, 提留一定公共积累, 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发展集体企业, 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和对社员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