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收入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农户总收入发生了极大的变化。46年中,农户总收入的增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纷纷购买生产资料,大量积集土杂肥,兴修水利,辛勤耕作,取得农业丰收,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1954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为118.47元,比1950年增加近1倍。
2.缓慢增长阶段。农业合作化后,福建省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为了尽快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 十分重视抓好农业生产,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偏差,长期以来要求农民以农业为主的单一经营, 限制了农村劳动力流动;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发展多种经营,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收入停滞不前和下降。至1965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只增加到141.91元,比1954年增长19.8%,年均仅递增1.7%。紧接着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更大,农民收入多年徘徊不前。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表明, 1978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为141.84元,比1965年还少0.07元,仅比1954年增加23.37元, 24年间平均每年只增长0.8%。
3.快速增长阶段。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指导下,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据抽样调查, 1995年全省农民人均总收入达2748.88元, 比1978年的141.84元增加2607.04元,增长18.4倍, 平均每年递增高达19.1%。
(一)总收入水平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高涨,纷纷购买生产资料,大量积集土杂肥,兴修水利,辛勤耕作。1950—1952年广东金融系统发放了2 188万元农贷,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广东农民人均总收入127.61元,比1949年增长20.7%。土地改革后接着进行农业合作化,农村进一步兴修较大型的农田水利,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1956年农民人均总收入增加至154. 75元,比1952年增长21. 3%。
农业合作化后,各级政府为了尽快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十分重视抓好农业生产。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偏差,长期以来要求农民以农业为主的单 一经营,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发展多种经营。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期间出现过停滞不前甚至下降。特别是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1978年农民人均总收入220. 91元,比1956年增长42. 8%,22年间平均每年只递增1. 6%。
1978—1992年,党和政府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指导农民发展经济。特别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1992年农民人均总收入1 842.50元,比1978年增加1 621.59元,增长7.34倍,平均每年递增16. 4%。
农户全年总收入包括三个部份:一是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二是家庭经营收入,三是其他非生产性收入。
1. 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包括从统 一核算单位中得到的分配收入,从乡镇企业中直接得到的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公益金收入、奖励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新中国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后,农民逐步走上了集体化道路,农村长期以来由单家独户的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集体统一核算分配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93.60元,比1956年增长1. 47倍。其中:分配收入占94.5%,从乡镇企业中直接得到的收入占4.7%。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范围大为缩小,因而,农民从集体得到收入的份额随之缩小。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农民从乡镇企业直接得到的收入比重上升。1992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包括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97.19元,比1983年增加60. 35元,增长1.44倍;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42. 4%下降为5.0%。农民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中:分配收入占14.6%,从乡村企业中直接得到的收入占53.0%,从经济联合体中得到的收入占6.1%。
2.家庭经营收入。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就是农户个体经营的全部收入;初级社至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实际上就是家庭副业收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包括承包经营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狠抓了粮食生产,农民从集体分得的实物收入逐步增多。但发展家庭副业受到一定限制,加上禁止农民外出做工,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牧业。1978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104.48元,其中:种植业收入占25.6%,牧业收入占43.7%,手工业收入占9. 1%,采集捕猎收入占6.9%,建筑业、运输业等非农产业收入只占14. 3%。
1978年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获得了很快的发展,非农产业收入增多。主要原因是:国家充分肯定了家庭副业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加了农民的自留地、饲料地面积,给予农民更充分的自主经营手段和自由;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村集市贸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多。1992年人均家庭经营收入1604. 67元,比1983年增加1 177.26元,增长2. 75倍,平均每年递增15.8%。其中:来自农业收入1 179. 86元,增长2. 15倍,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由87.6%下降为73.5%;来自非农产业收入424.81元,增长7.03倍,所占比重由12.4%上升为26.5%。
3.其他非生产性收入。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收入、职工工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亲友赠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1978年该项收入人均22.83元,比1949年增长2. 94倍。1992年增加到140.64元(不包括出售财物收入),比1978年增加117.81元,增长5. 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