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渔政管理的基础建设
1.制定渔政管理法规。1979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和《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为保护首都水产资源,规范生产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9年4月,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北京市相继制定了《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北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渔业养殖使用证管理办法》,于1991年4月1日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际情况,1995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办法》。
渔业法规逐步完善,使北京市渔业经济活动和渔政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健全渔政管理机构。北京市渔政管理最初是维持水库渔业生产秩序。1971年,北京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河北省主管部门、官厅水库管理处三方联合建立了渔政管理机构,对改善官厅水库渔业生产秩序发挥重要作用。1987年,首先在密云、怀柔、延庆三县的畜牧水产局设渔政科,共有专职人员14名。
1988年10月31日,北京市编委批准成立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及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共设专职人员84名。1989年5月4日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成立后,在郊区13个区县也成立了渔政监督管理站。为加强池塘养鱼集中地域和商品鱼基地的管理,北京市决定在养鱼水面千亩以上,总产百万斤以上的乡镇,同时设置乡级渔政员。全市渔政执法人员发展到170余人。市、县(区)、乡(镇)三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31个。根据北京池塘养鱼水面分散的特点,有的基层渔场采取专群结合的办法建立了群众性护鱼组织。如通县在11个乡镇(渔场)成立了护鱼队57个,有力地保证了渔业生产秩序。
3.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1987年农(渔政)字第2号文件精神,北京市渔政检查人员自1989年起,实行统一着装执勤,并配备交通通讯装备,组建北京市渔政通讯网,实现了市、县、乡(镇)三级渔政执法通讯联络。
为普遍提高渔政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市、县(区)渔政站多次举办《渔业法》、《行政诉讼法》及办案程序培训班,考核合格上岗。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思想工作,注重提高渔政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树立公正严明,秉公执法,清政廉洁的工作作风。北京市渔政站还制定了《渔政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