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待抚恤
据1992年12月底的统计,广西的优抚对象共有85.3万人。其中军属34万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2.4万人,革命伤残军人1.1万人,在乡复员军人9.3万人,在乡退伍军人38万人,失散红军人员5 000人。由于各地认真贯彻国家优抚工作的方针,实行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法。使这些优抚对象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优待、抚恤,生活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广西对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按每年每户不低于当地县(市)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1992年全自治区兑现优待金总额2 346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金404元。优待金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统筹解决。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2)对革命烈士家属的优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因病治疗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农村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安排其中1人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从招工或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革命烈士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1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3)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班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