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贷款
为解决企业因获得稳定的紧俏商品货源,需预先向销货方支付定金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形式对于搞活经济、扩展流通有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❶购货方取得贷款后,向紧俏商品的销货方预付款项,这样,就获得了所需商品的可靠采购权,这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增加利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销能力。因此,越是市场紧俏商品,购货方越是愿意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增购的目的。
❷生产厂家的销货方在获得预收货款后,可按照对方需要组织生产,落实合同任务,而且在有利的资金条件下,积极扩大市场紧俏商品的生产,因而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生产的作用。由于预付货款贷款具有这些作用,所以目前在各地银行普遍存在。但是预付货款这种信用形式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一是钱物脱节,交易透明度很差。预付货款资金运动在前,商品收到在后,款项预付后,购货方能否按期收到商品,收到的商品是否符合原定质量要求,都难以保证。因此,交易隐藏着不稳定因素,货款纠纷较多。二是缺乏信用工具硬约束。购货方汇出款项后,却没有从销货方获得任何信用凭据,一旦发生交易纠葛,都难以从购销双方所在地银行及其他机构得到监督和保护。相反,收款方收到汇票转入自己的存款户后,便获得了资金的自由支配权。怎么使用款项,购货方不可得知。特别是一些由中间商进行转手交易和预付款项,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搞清,这样的预付款风险性更大。所以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以紧俏商品为诱饵,以预付货款为条件,进行诈骗活动,使企业和银行贷款蒙受损失。由于预付货款存在这些缺点,运用时要十分谨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凡不属于预付货款范围的,一律不发放预付货款贷款。对国家特批范围内的预付货款的贷款申请,要从严管理,以消除不安全因素。购销双方所在地银行要密切协作,共同管理和监督,减少贷款的风险。根据以往经验,要特别把握好三个环节。
❶取证要全,核货要实。所谓取证,就是企业申请此类贷款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交易合同和收款方的资信调查材料,交由银行逐项进行审查,据此断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贷款安全性的保证程度。要特别注意中间商进行的转手交易,银行不能轻易对其发放贷款。
❷集体决策、领导把关,以便提高贷款审查的准确性,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
❸坚持贷款的合同制度和担保制度。贷款经核准后,要逐笔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企业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进行担保或办理抵押贷款。此外,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要加强对汇入货款的管理和监督。对预收货款多的企业,银行要经常了解销货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看是否确有物资保证合同执行;是否是皮包公司,有无非法经营;是否租用银行帐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等。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购货单位所在地银行和上级行进行通报和反映。这样互相协作,就可从汇出环节开始到交易终了,形成一种全过程的监督,有利于保障预付货款贷款的安全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