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手续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苏区规定:离婚须经区苏维埃批准,并登记其离婚条件。鄂豫皖苏区规定:离婚须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一方坚决不同意时,应做必要教育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统一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对离婚问题规定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❶双方自愿离婚者,陕甘宁边区规定:双方得向乡(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晋察冀边区规定两愿离婚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县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并须有村公所的介绍信及证明人的证明。在游击区授权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
❷一方请求离婚者,陕甘宁边区和胶东区规定:男女一方根据离婚条件请求离婚者,经乡(市)或县政府审查属实后,应通知他方,(胶东区规定给以一月至二月的考虑答复期),他方如无异议表示者,方可发给离婚证。他方如有异议表示时,则由司法机关审查其异议,判定准予离婚与否。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夫妻离婚后,如双方追悔,仍愿再行同居者,须向村级以上政府登记,准予同居即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