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38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共十条。对非常时期除县长考试外的特种考试举行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特种考试由考试院依事实上之需要随时举行;特种考试的分类、分科、考试科目、应考资格,由考试院定之;特种考试可分初试、再试,并可各分若干试,由考试院依考试类别定之;举行特种考试可不设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由考试院派员办理考试事宜,相当于普通考试者,还可委托各该任用机关办理;考试院派员或委托任用机关办理特种考试时,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非常时期举办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准用条例有关规定。《条例》大大简化了文官考试程序,并作了种种变通,代表了抗战时期文官考试趋于简单和灵活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