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委员会1954年12月,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陕西省人民政府改称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它执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陕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发布有关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任免陕西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长、副省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任期相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8年5月,被陕西省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先后担任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省长的有: 赵寿山、赵伯平、李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