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解释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解释条约的一项规则,认为如果条约约文所用词语的意义不清楚,对于涉及缔约各方主权的规定,应作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这里,对“子女”应作限制解释。前者,指未成年、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指成年、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的对称。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小于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就应作出限制解释,以揭示立法原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里的“公民”一词应作限制解释,它是指符合中国兵役法规定的服兵役年龄的公民。 限制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限制到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限制解释法学上按解释的尺度而区分的法律解释的一种。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应采用限制解释,即把条文的含义限制在较字面含义为窄的范围内。如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应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