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明清时对犯公罪而判处笞刑的胥吏定期集中处罚的办法。每季度进行一次。官犯公罪,则依其身份准予收赎。《明律·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条规定:“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清律同。
刑事诉讼名辞。即将刑案集中起来然后一起处理。《唐明律合编》: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1考,纪录罪名; 9年1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