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fù jiā shuìдополн тельный(доб вочный)налóг各种赋税 各种赋税按人丁计算的赋税:人税 丁赋 丁钱 丁银 算赋 赋算 口算 口赋 口钱 丁身钱 身丁钱 人口税 按税率交纳的赋税:课程 农民的赋税:甿税 正额的赋税:正税 正粮 正项 正税赋和杂税:课羡 国家规定的正税:课本 春季的赋税:春税 秋季的赋税:秋课 常规的赋税:经赋 固定的税赋:常赋 定额的税赋:常课 额定的赋税:额赋 国家规定的赋税:国赋 国课 法定的赋税:正供 正赋以外的附加税:余赋 正税外外加的赋税:杂税 杂课 杂变 雁税 科配 科调 桩科 附加税 田赋外附加的赋税:田捐 宋代苛捐杂税的一种:钞旁钱 按房屋间架及等级所征收的杂税:间架(间架税) 繁重的赋税:暴赋 暴税 繁科 烦敛 苛重的赋税:苛杂 苛捐(苛捐杂税) 榷酒征茶 非常沉重的赋税:毒赋剩敛 ☚ 赋税 征收 ☛ 附加税Import Surtaxes税则中规定的正税之外,额外征收的关税。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旨在改善国际收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报复他国的歧视待遇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属此列。它有两种实施办法:一种是所有进口商品一律加征;另一种是针对个别国家的个别商品加征的。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随某种税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按照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应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纳税人按基本税率计算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就是正税,而随正税所缴纳的这两项地方所得税,则是附加税。在旧中国,按正税随征的附加税,名目繁多,如国民党统治时期,仅田赋一项就有附加税百余种,附加税的数额甚至超过正税的几倍、十几倍,成为劳动人民沉重的负担。 附加税Additional Tax附加于正税之上而征收的税,本身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税。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正税相同,但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地方政府为了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往往要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加上各种附加税。如仅田赋一项正税,就附加有警察附加、团防附加、保安附加等,各种附加税加起来有上百种,征收额往往是正税的数倍,甚至20多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取消了大量苛捐杂税性质的附加税,附加税这种形式虽存在,但其运用的范围是很有限的。 附加税附加于正税之上而征收的税,本身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税。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正税相同,但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附加税 附加税additional tax附加于正税之上而征收的税,本身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税。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正税相同,但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 正税 从量税 ☛ 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亦称税收附加。(参见 “税收附加”条目) ☚ 正税 一次课征制 ☛ 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附加税一般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属预算外收入。我国先后征收过的附加税主要有: 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税应根据征税的具体情况,按原税款规定适当加征的额度或比率。 ☚ 正税 实物税 ☛ 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 正税 地方附加 ☛ 附加税additional duty
附加税additional tax;superta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