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超收分成我国分税制建立之前财政部门处理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一种制度,规定地方财政从完成国家预算任务后的超额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地方的分成收入。这是当时中央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的一种做法。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的改革,终止了超收分成,开始建立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分割的体制。 财政超收分成地方由于超额完成国家核定的预算收入任务,从超收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这是我国财政制度中的一项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办法。1971年底,财政部确定,从1972年起,地方超收不满一亿元的,全部归地方; 超过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留给地方,一半上缴中央,由中央用于各地区之间的调剂和进行必要的综合平衡。 从1980年起,我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在地方固定收入上缴比例、调剂收入分成比例以及中央对地方的定额补助,由中央核定下达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中央不再另外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