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选民登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经过选民登记来确定哪些人有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必须列入选民名单。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不予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 选举制度 选区划分 ☛ 选民登记选举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具有选民资格的人记录在册,确认其选举权,以使其可以参加选举的程序。可分为: (1) 主动登记与被动登记。主动登记,又称“任意登记”、“本人登记”,指在投票前的公告时间内,选民登记机关接受选民亲自登记,把合乎法定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册的制度。被动登记,又称“义务登记”、“非本人登记”,选民登记机关主动促成选民进行选民登记的制度。(2) 常设登记与定期登记。常设登记,又称“固定登记”,指公民一旦列入选民名单,就长期有效,并定期检查,将死亡、变更住所或丧失选举权者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的制度。定期登记,指每隔一定时间,选民名单作废,重新进行选民登记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选民登记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选民登记的对象必须具备法定选举资格。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方法很多。目前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制度有两种:一是选民临时登记制度,在选举的时候进行登记; 二是继续名册制度,根据过去的名册调整修正而成。根据中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登记为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依法作出处理,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口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 选民登记选举工作中对全选区公民依法审查、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登记起来并张榜公布。各国作法不尽一致。我国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在新一届选举中,只对新增和新减的选民分别进行登记和除名工作。 选民登记registration of vot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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