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即构成违纪。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10)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1)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