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人民币买卖Forward Purchase and Sale of RMB
对外汇人民币的买进或卖出不立即进行收付,而在约定到期日办理实际收付的外汇业务。我国自1968年起在对外贸易中开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为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中国银行于1971年增办了远期人民币买卖业务。可以用来买卖远期人民币的货币计价有:美元、英镑、瑞士法郎、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瑞典克朗、挪威克朗、丹麦克朗、比利时法郎、奥地利先令、荷兰盾、意大利里拉、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马来西亚元、加拿大元、日元、港元等18种货币。远期人民币汇价是在即期汇率的基础上加收远期费。远期费率由中国银行根据国际市场外汇行市和人民币汇率的变动随时调整。远期外汇人民币的交割期限分为1~6个月六种。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远期费。如到期不能交割,在说明原因提供证明后,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