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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赐祭葬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赐祭葬

赐祭葬

古代宫廷丧葬礼制之一。指封建官员死后,由皇帝遣官致祭的仪式。其具体规制各王朝不同,甚至同一王朝亦分各时期不同规制。据 《明史·礼志十四》记载: “洪武十四年 (1381) 九月,衍圣公孔希学卒,遣官致祭。其后,群臣祭葬,皆有定制。” 其中引 《明会典》: 凡一品官,祭九坛。父母妻加祭,或二坛、一坛,或妻止一坛者,恩难预拟,遇有陈乞,酌拟上请。二品,二坛。加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可至四坛,父母妻俱一坛。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坛,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坛,其妻未加夫人的不祭。三品官祭葬,在任、致仕的俱一坛,兼学十赠尚书者二坛,未及考满病故的一坛减半。四、五品官不得重封,遂不得祭。至隆庆元年 (1567) 十二月,礼部议上恤条例,重申赐祭葬规制: 凡皇亲、勋臣的祭葬,均由皇帝亲自裁度。“驸马都尉祭十五坛。公、侯、伯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有殊勋加太子太保以上者,仍遵《会典》。公、侯十六坛,伯十五坛,掌府坐营总兵有勋劳者七坛,掌府坐营年劳者五坛,掌府坐营而政绩未著者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闲住者二坛,被劾未经勘实者一坛。勘实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皆削 ” 清王朝沿循此制,但具体规定屡有变更,如 《清史稿·礼志十二》记载: “顺治三年 (1646),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卒,侯旨立碑,致祭一次。袭公、侯、伯、子在位不逾三年,止给祭品,无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给祭品。满任三年给祭文。有战功者,获请立碑。” 后来到道光二十四年(1844),又重定 “赐祭王、公以下仪”: 祭日,堂中陈设仪卫,灵座前置供案,陈置赐祭物品,左右分陈自备祭品。案前设遣官奠位,东设祝案,北向;南设燎位,备置楮帛。遣官至,丧主(主持丧仪者)率宗亲及属官跪迎大门外,礼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门,置于东案,遣官随入,就位立,丧主以下皆就位跪下。读祝官读文毕,遣官跪奠三爵,每奠行一叩礼。镇国将军以下立奠,丧主率众随行礼。礼毕,举哀,焚烧祭文。丧主率众望阙谢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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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祭葬

褒奖官员的方式之一。《明史》卷一三七记明洪武中祭酒宋讷卒,“帝悼惜,自为文祭之。又遣官祭于家,为治葬地,文臣四品给祭葬者,自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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