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与可分割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中有否注明“可转让”字样而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❶可转让信用证,即信用证上注有“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它表明进口方同意出口方的交货、交单可以由出口方指定的其他人来执行。但这并不等于买卖合同也已被出口方转让,原出口方仍要负合同上买卖的责任。出口方要求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的主要原因是: 其一,出口方接受了大宗订货,出口货物分散在各口岸,他要求把一张信用证分让给各口岸的自己的分支机构或联号分担装船任务;其二,中间商利用广泛的海外关系,把外国供货人的货转售给其他外国客户,它要求进口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❷可分割信用证,即出口方被允许将信用证的一部分让与另一受益人,这样的信用证称为可分割信用证,它属于可转让信用证一种。对“可分割”一词各国解释不同。有的银行认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又允许分批装运,即使证上未注明“可分割”字样,也可认为是可分割信用证。有的银行认为,凡信用证没有“可分割”字样的,都视为不可分割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