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kě zhuǎn ràng xìn yòng zhèngперевод в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对称。信用证的一种。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大多开给中间,即第一受益人,由其申请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实际供货人,即第二受益人,再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如有违约情况,原证的第一受益人,仍负有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可转让信用证应当注明“可转让”字样,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度转让。 ☚ 世界市场的基本特点 可撤销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银行、承兑行或议付行等,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就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除原证注明可无限制转让外,一般以一次转让为限。在这种信用证安排下,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一受益人实际上是安排信用的中间人,如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物或货物不合规格,第一受益人仍须按合同规定对买方负责。信用证的转让必须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进行,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议付行对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其金额将小于原证金额,差额则为第一受益人的利润。新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可以缩短,保险比例可以提高,但基本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同。待实际供货商单据齐备,由第一受益人开立的发票代替他的发票,连同单据一并寄交进口商,进口方银行将对出口方银行进行支付。 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请求下可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转让后,原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但由第二受益人办理全部或部分交货手续。参见“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给第三者 (称为第二受益人),这种信用证称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注明 “可转让”字样,没有明确注明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办理装货及交单,在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不对路等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须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转让一般以只能以一次为限。除非原证注明可无限制转让,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的金额或任何单价都可以降低,有效期和装货期限也可以缩短。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前者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原金额,并可按照原单价 (如原信用证有此项规定者)开发,第一受益人于替换发票时,可在该信用证项下支取其本身发票金额和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除非信用证另有特殊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将该信用证转让给本国或另一国的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在随信用证转让的第二受益人所在地以及在原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第二受益人付款或议付。可转让信用证项目的修改,必须经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同意后才能成立。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有权指示付款银行或受款银行或任何委托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转让给第三方(第二受益人或受让人)。该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就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除原证注明可无限制转让外,一般以一次转让为限。在这种信用证的安排下,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一受益人实际上是安排信用的中间人,如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物不合规格,第一受益人仍须按合同规定对买方负责。信用证的转让必须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进行,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议付行对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其金额将小于原证金额,差额则为第一受益人的利润。新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可以缩短,保险比例可以提高,但基本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同。待实际供货商单据齐备,由第一受益人开立的发票代替他的发票,连同单据一并寄交进口商,进口方银行将对出口方银行进行支付。 ☚ 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 保兑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对称。信用证的一种。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它与对背信用证都是为国际贸易的中间商提供便利。在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中,有些出口商往往是中间商。他们虽然对外出口,但并不是实际供货人,手中不掌握货物。在买卖成交以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再向实际供货人购进,或由他们直接办理交货。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力转让是以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及开证银行的准许为前提。在经允许的条件下,通知银行也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开换新证。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三者办理交货。但信用证的原受益人(中间商) 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 打包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有权要求被委托通知、议付、付款或承兑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有 “可转让”字样,否则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各个部分,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这种转让仍视为该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再行转让。信用证上的金额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的,称为可分割信用证。一般说来可分割信用证必然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称作: 不可转让信用证。 ☚ 备用信用证 外币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如信用证注明“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措词,并没有使信用证可以转让,如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可以不予理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时,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分割成几部分,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所以,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转让银行所涉及的转让费用,包括手续费、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转让,销售合同并未转让,销售合同仍对第一受益人有约束力。如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而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不符,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原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口人的责任。信用证转让的内容应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以确保信用证中申请人的利益,但下列内容,转让时可作变更:(1)信用证金额及单价可以减少;(2)信用证装运期限、有效期限及交单期限可以缩短;(3)在CIF或CIP条件下,有关货运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4)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时,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即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自己作为新证的申请人。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的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即可取得第一受益人自身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差额。在一笔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人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办理出运,交单取款。有时,进口人委托出口地的代理人分散购买批量大的货物,为了避免逐笔开立信用证,便以代理人为第一受益人开立一张包括全部货款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代理人分别转让给实际供货人;或由总公司对外出口成交,而由分公司交货时,也可开立以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 不保兑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