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协议书
亦称“补偿贸易总约”、“补偿贸易总协议”。国际贸易中以产品偿付进口设备、技术等费用的契约。1931年在德国首先采用。1978年起,我国亦开始实行。一般包括前言(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签约目的及原则等)、主文、最后条款(协议的文字、签约时间、地点、内容构成及附件、代表人姓名、署名等)。其中,权利义务条款主要规定了买方对购进的技术、机器设备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卖方在工厂企业内不占有股份。该协议应遵循不损害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并参照有关国际惯例,亦要遵守本国政府的法律规定。如由国家或银行提供信贷时,须签订贷款协定; 涉及技术转让时,须签订许可合同; 补偿贸易有第三方参加时,须签订返销或回购产品转让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