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1982年《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议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委员长会议。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的补选、辞职和罢免,同样需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办公厅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在委员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委会办公厅承办常委会的各项具体事务,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行政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它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拟定法律草案;为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将法律草案印发全国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就法律草案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供与法律草案有关的资料;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草拟法律草案的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国家法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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