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
为保障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稳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而开办的一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凡持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并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营业用房和固定摊位,不含露天摆摊、设点)的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房屋修缮业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含以联户、联办等形式经营的小型联合体),均可参加。
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 凡座落或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点的财产,不论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被保险人负责的,均可按照下列项目投保:房屋;原材料、在产品、产品或商品;代加工、代修理物品或代销商品;机器设备、营业用工具、器具; 自用大型家具(床、柜、写字台)和家用电器(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录像机、空调机、电风扇、收录机等)。不保财产为:金银、珠宝等家庭财产险中列明的不保财产;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及机动车船;政府禁止贩卖或非经正常渠道购入的商品;违章建筑、非法占用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除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以外的自用财产(如衣物、手表、炊具、食物、自行车等)。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龙卷风、崖崩、泥石流;来自保险地址外部的固定物体倒塌、坠落、飞入和冲撞;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屋顶瓦片被暴风雨毁坏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而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诈骗行为及一切违法行为;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露天堆放或固定摊位没有门窗遮掩,以及用芦苇、麦杆、稻草、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外墙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坏、变质、霉烂、受潮、虫蛀、鼠咬、自然磨损,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 凡设帐的房屋按帐面原值。原材料、在产品、产品或商品及代加工、代修理物品或代销商品(可按投保当时大类品种)按近期帐面金额。机器设备、营业用工具、器具、自用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按帐面价值确定(逐件在投保单和保单上注明),未设帐的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或与保险人协商估价确定。
赔偿处理
❶房屋。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扣除残值),部分损失按受损面积(间数或平方米)和单位面积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❷机器设备、营业用工具器具及自用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每件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❸原材料、在产品、产品,或商品及代加工、代修理物品或代销商品。某类财产的赔偿金额可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最高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❺保险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附加盗窃险 承保的原材料、在产品、产品或商品,自用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房屋、设备、营业用工具、器具除外),存放在保险地址(不含固定摊位)室内、院内、仓库内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直接或内外串通进行盗窃以及由于外来人员的顺手偷摸、窗外钩窃,或因固定营业场所内夜间无人看守造成盗窃、抢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被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