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自行和解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案件的一种方式。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尔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自诉案件自行和解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可以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当事人自行和解时,应坚持下述原则:(1)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2)提出自行和解的请求,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以前;(3)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任何违法行为(如利诱、威胁、欺骗、假公济私等)达成的和解协议都是无效的;(4)自行和解的请求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和解分为诉前和解与诉中和解,或者称之为诉内和解与诉外和解。诉前(诉外)和解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中(诉内)和解则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予以认可,因此,这种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具有同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除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不得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