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除因股东依法可以转让其股份,故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其余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临时会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2个月内召开:
❶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❷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❸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❹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❺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审议事项,股东临时大会不得决定通告并载明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对会议的决议事项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 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拥有拟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职权,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则是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的职权。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字。董事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❶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❷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❸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3) 经理。《公司法》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监事会。《公司法》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多,规模较大,因此不存在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情况。其余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等方面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