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紧急救济法Federal EmergencyRelief Act国会于1933年通过,为新政初期救济贫困计划的第一步。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紧急救济署,由复兴金融公司拨给5亿美元作为第一笔紧急救济款。这笔专款以及国会的补充拨款在以后的两年内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授与各州和各地方社区。该署共发放30亿美元的补助金。1935年通过社会保险法后,该署停止工作。 联邦紧急救济法Federal Emergency Relief Act为应付1929—1933年经济危机造成的严重失业与贫困状况而制定的法案。1933年5月由国会通过。为新政时期的重要立法之一。规定成立联邦紧急事务救济署;拨给该署5亿美元基金用于紧急救济事宜。该署成立3年期间,先后共支出30亿美元,作为联邦政府直接的补助拨给各州和地方社区,救济失业贫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