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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考试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考试制度

对学习和教学情况进行考查和检查的制度。在军事上,目的是检查教学情况,促进学员学习,改进教学工作,使考试规范化。按考试时间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按考试形式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考试方法有:口试、笔试、实际操作或作业、撰写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口试方法灵活,可以提问,能比较准确地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笔试便于较准确地评价学员的学习成绩。实际操作或作业多用于检查技术、技能的掌握情况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撰写论文或毕业设计多用于检查综合性、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绩评定有: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写评语等方式。

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

考试是澳葡政府招聘和甄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晋升的正常和必需的途径。原则上,政府机关编制内的职位,需要以考试的形式获得; 编制外的职位,则可以通过考试以外的形式任用; 而编制内或者编制外的主管及领导人员,除科长外,均以其他方式甄选,而不必通过考试再任用。对非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言,考试是进入公职的主要途径,现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晋升,亦得通过有关考试。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来说,参加考试是经常有的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澳门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和公正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考试制度。举行招聘和甄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考试,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 应考自由原则。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士,有权自由选择应考或者不应考,不受任何强制。(2) 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应考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区别对待。(3) 公开原则。考试之前,招聘机关必须及时公布考试项目、评核制度、甄选方式和应考人名单; 考试之后,必须及时公布成绩和被录取人名单。(4) 预选确定评核方法和准则的原则。考试的评核方法和评核准则应预选确定,而不能在考试之后再选择。(5) 申诉原则。应考人对考试过程和结果有任何不满,均有权向主持考试的有关部门申诉,以保证考试的公正与公平。由于各招聘机关举行考试的目的、条件不完全相同,考试的方式多种多样。澳葡政府在招聘和甄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时,多用一般考试方式,有时则采用特别考试方式。按考试目的的不同,一般考试可以分为入职考试和晋升考试。前者包括非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为进入公职而进行的考试以及现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为改变其职程,进入另一新职程而进行的考试;后者指现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为取得高一级职位而进行的考试。以准许参加考试人士范围的不同,晋升考试又可以分为普遍性考试和限制性考试。前者是为全体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开设的考试,后者是只限某一政府机关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参加的考试。按考试方式的不同,一般考试也可以分为审查文件方式的考试和实际考试。审查文件方式的考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履历分析,即审核应考人担任某项职务的能力,衡量其学历和专业资格、服务评分、工作经验以及曾担任的工作和受过的专业培训;二是面试,即按照拟填补职位的要求,当面考察应考人的专业资格和经验,测试其专业知识。实际考试比审查文件方式的考试要复杂得多,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知识考试。借以评估应考人是否具备担任某项职务必须的知识和专业水平。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履历分析。(3)淘汰性培训。即对应考人进行专业课程训练,课程结束时,如果应考人被评估不合格,则被淘汰。(4)面试。时间为15~30分钟。(5)心理测验。以此评估应考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素质。(6)身体检查。如属晋升考试,则服务评分亦必须作为综合衡量的一个因素。上述各项,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共同使用。应考人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均可以被淘汰。一般而言,高级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晋升,多采用审查文件方式;中级和低级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则多采用实际考试。

☚ 担任公职的条件   一般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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