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法使司
简称山东提法司。建于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一日(1910年8月25日),是清末山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机构。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由提法使一员、科长、一等科员、二等科员、书记官若干人组成。首任提法使胡建枢。1913年1月改称山东省司法筹备处,同年10月撤销。主要职责是:掌管提法使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监狱各员的补署升降、褒奖处分;掌管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的更改;掌管经费出入并办理提法使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预、决算;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之解释的请示事宜;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稽核检察及司法警察事务;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备缮供勘死罪案件及汇案申报军流以下人犯;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稽核罪犯工作成绩及编纂监狱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