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婚姻家庭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婚姻家庭法 美国婚姻家庭法美国的前身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美国法律也是在继承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美国没有经历封建制占统治地位时期,因而教会法对其婚姻家庭关系的传统影响要小一些。此外,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分属联邦和各州,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权主要属各州议会,而各州在此方面的立法各有千秋,差异很大。1952年美国全国妇女律师协会曾制定《统一离婚法》,但被各州拒绝采用。1970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推出《统一结婚离婚法》,向各州推荐采用。该法共5编46条,规定总则、结婚、离婚、生效日期和撤销事宜,并附有许多具体条款。现在美国只有少数州采用了这部法律,但各有增删。在州法律方面,纽约州1982年颁行的《家庭关系法》影响较大。该法13编,近300条,其中部分内容采纳了《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了结婚、婚姻仪式、婚姻的证明和效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夫妻权利义务,子女的监护和费用、抚养、认领、收养、离婚、分居等。不少州对此加以仿效。一般来说,在结婚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婚姻的成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达到法定婚龄。但婚龄各州规定不一,最高为男21岁,女18岁;最低为男18岁,女15岁。禁止近亲之间、有配偶、精神病未治愈和无性行为能力者的婚姻。有关结婚形式方面的条件,各州不尽相同,按《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采取仪式与登记相结合制度,至于举行宗教仪式还是世俗仪式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美国有14个州承认当事人双方同意但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同居的事实婚,条件为:当事人有法定结婚能力、有成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有同居事实、对外公示夫妻身分。按照美国婚姻关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在承认事实婚的州结成的这种婚姻,在其他州也有效。在夫妻关系上,美国独立后曾长期实行“夫妻一体制”,妻从属于夫,婚后随夫姓,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均由夫管理支配。1848年召开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后,已婚妇女逐渐摆脱夫权控制,家庭地位有所改善,获得一些权利。直到20世纪初期,妇女地位方得到较大提高。目前美国只有8个西部州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丈夫享有被授予的管理权,但依法负有对妻的利益予以应有关注的义务。除此之外,其他各州均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签订合同、行使财产权、进行诉讼等方面,夫妻有同样行为能力。1982年纽约州《家庭关系法》对此的规定最为典型:“已婚妇女现在所有或在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及按本章规定取得的财产,不论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由这些财产产生的租金、利息、收入和利润,同婚前一样,是她个人的独有财产,既不受丈夫的支配或处分,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离婚方面,美国各州因民族和社会风俗习惯不同,离婚条件宽严不一,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互相冲突。如按内华达州法律,只要在该州居住满6个星期,即可在该州法院诉请离婚,而一般州规定居住期限为1—3年。为此,许多想离婚而在本州不具备条件的人就到内华达州办理离婚手续,因而使该州“离婚生意”兴隆。总的来说,本世纪70年代前,美国各州在离婚方面实行的是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即婚姻当事人一方要以另一方特定的过错为理由诉请离婚。综合美国50个的州法律,其理由大致有:通奸、虐待、遗弃(5年至6个月不等)、患有不愈的精神病和性病、分居达一定期限(6个月至3年不等)、一方企图谋害另一方等。70年代后,美国离婚法改革有重大突破,许多州法律抛弃婚姻过错原则,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主要理由。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法规定,只要婚姻当事人一方提出“不可调和的分歧已引起婚姻不可补救的破裂”,即可获准离婚。至1981年,美国除伊利诺斯和北达科他两州外,各州都已准许配偶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婚姻破裂为理由离婚。目前美国是世界上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 英国婚姻家庭法 法国婚姻家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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