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统一商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统一商法典美国为统一各州商法而制定的法典。18世纪40年代由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和美国法学会倡议并负责起草。1952年制定出第一个正式文本向各州推荐,后又于1957、1958、1962和1972年发表修正文本,并成立《统一商法典》常设编委会,负责推动这一法典在各州通过及统一解释和提出新修正案的工作。至1968年,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的立法部门均已基本上采用这一商法典。共分9篇,依次为: 总则、买卖、商业文件、银行存款及收款、信用状、大批转让、产权证明与涉及提单和货栈收据等、投资证券、有担保的交易。其中 “买卖”篇最长,也最为重要。这一法典取代了以往的许多单行商事法规。 《统一商法典》美国20世纪40年代初,由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倡议并负责起草统一商法典。1952年《统一商法典》第1个正式文本发表,1957、1958、1962、1972年又继续发表修正文本。《法典》共分9篇:❶总则; 统一商法典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和美国法律协会为统一各州有关商业交易的法律而组织起草的非官方立法文件。1952年正式公布,推荐给各州议会。至1968年,除路易斯安娜州外,已被其他各州采纳。1952年后,有1957、1958、1962、1972和1977年的修订文本公布。分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状、大宗转让、产权证明、投资证券和有担保的交易等9篇。 统一商法典美国各州法律统一化工作的一项产物。非正式的立法文件。是向各州立法机关推荐的“商法典”的“样本”。1952年第一次正式发表,1968年多数州经修改后定为本州立法。根据1977年修订本,法典分九篇: (1)总则; (2)买卖;(3)商业票据;(4)银行存款和收款;(5)信用状; (6)大批转让;(7)产权证明、仓库收据、提单和其他凭证;(8)投资证券; (9)有担保的交易、赊销、合同权和动产证件。 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联邦各州商法统一化的范本。联邦各州原无统一商法。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各州派代表组成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陆续起草单行商事法规,但内容较为陈旧。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始由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发起并负责起草《统一商法典》。1952年发表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n,1893—1962)负责起草的第一个正式文本,后又于1957、1958、1962和1972年发表多篇修正文本。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成立《统一商法典》常设编委会,以推动该法典在各州通过,并负责统一解释和提出新修正案的工作。至1968年,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49州均已采纳。法典共分9篇:总则;买卖;商业文件;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状;大批转让;产权证明,涉及提单和货栈收据等;投资证券;有担保的交易。其中以第二篇为最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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