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法》Law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n
罗马尼亚重要的经济立法。1972年11月大国民议会通过,1979年7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共5章88条,该法明确规定了国民计划体制、计划编制的原则和程序、各部门计划的内容,以及各级的审批权限。计划法首次将社会计划纳入了全国统一计划,强调要根据全国统一计划来发展经济和社会。对经济和社会实行有计划的管理,是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一个基本的和不可分割的特征。规定了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把全国计划的统一管理和工人自治企业独立核算相结合;贯彻集体管理原则,劳动人民直接参加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行政计划、部门计划和地区计划的有机结合;计划工作从基层单位开始;经济计划要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把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