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宪法调整经济秩序的各项规定的总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中开始规定有关调整经济秩序方面的内容。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比较系统地确立了宪法与经济秩序的关系,实现了经济的宪法化。主要表现: (1)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其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福利。(2)宪法第154条规定,承认继承权,同时允许国家有权(通过遗产税)取得遗产的一部分。(3)宪法第152条规定,承认契约自由,违反善良风俗及实行高利贷的契约无效。此外,还表现在企业的社会化、保护劳工的政策等方面。当代各国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确定了调整经济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基本的经济政策;所有制关系;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经济生活中个人的 等。经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成为20世纪宪法的重要特色。 经济宪法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65条规定的“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劳工会议制度规定企业主和工人可依公共经济原则,“共同管理企业”,由双方人数对等的代表组成劳工会议,制定工资劳动条件及共同管理经济的规章。经济会议制度规定工人、工会、重要的职业团体代表和企业主的代表,按经济区组成经济会议; 全联邦则设有“联邦经济会议”,借以审议和提出“关系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法律草案”,并派代表1人出席联邦国会。这两种制度被西方法学家称为“经济宪法”。参见 《魏玛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