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管辖之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管辖之争案 管辖之争案此案发生于1915年初。河南省沈邱县的农民与安徽阜阳县农民发生殴斗,双方各有伤亡,结果两县的当事人分别在本县的法院起诉,后经两县的知事会同详询调查,此案犯罪地虽在安徽阜阳境内,但犯人所在地分在两县,沈邱县民崔金斗起诉在先,阜阳县民张金铭起诉在后,究意应归哪县管辖,两位知事争吵不休,于是河南沈邱县知事便呈请河南高等审判厅裁决。该厅查《刑诉管辖律》第十八条称遇有审理管辖权限不清等情形者,”应由检察官,向管辖各审判衙门的直接上级审判衙门声请指定管辖。”细释文义,似应由直接管辖各审判衙门的上级审判衙门指定管辖。但此案中阜阳县隶属于安徽高等审判厅,沈邱县隶属于河南高等审判厅。为此,河南高等审判厅向大理院提出了如下几个疑问:两处以上的上级审判衙门,对于各审判衙门,各有直接管辖权限,应否以先受公诉的审判衙门为准,由该衙门的直接上级审判衙门指定,或由犯罪地审判衙门的直接上级审判衙门指定,还是以犯人所在地、犯人的多少为断? 另外是否可以由两处的直接上级审判衙门协商后,再由一处的上级审判衙门指定? 大理院在1915年3月9日作出解答:“依本案情形,当按《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先受公诉的审判衙门为管辖审判衙门。至于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两处以上审判衙门进行有管辖权的裁判,其裁判已确定者而言。例如贵厅及安徽高等审判厅均有此项确定裁判,自应以本院为直接上级审判衙门。” ☚ 生父误伤幼女案 家庭谋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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