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互助组与合作社
新疆农村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生活也有了改善。但由于贫苦农民家底很薄,投入不足,或因劳力缺乏,或因发生家庭变故,很难发展生产,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据新疆财贸委员会1954年6月对南疆喀什、阿图什等地的调查,农村土改后雇工现象占农村总户数的16.7%,个别户每年雇短工30~50个;一些贫雇农因缺劳力或因生活困难出卖或典租部分土地,还有个别中农、富农因土地占有量大或雇工或出租,进行新的剥削,农村中阶级成分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农和富裕中农逐渐增多,并产生一些新富农。为了帮助农民发展生产,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在农村中开展了互助合作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新疆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是在完成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从1951年开始,到1958年止,前后经历了8年时间,大体可分为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