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价交佃
又作“酬价交佃”。宋代系官佃户在收取一定价钱后转租承佃官田的现象。《文献通考》卷七载, 自宋初以来, 江西官田已进入流通领域, “虽名立价交佃,其实如典卖己物。”新佃户付出价钱, 相应地名之为“随价得佃”。此种现象南宋时日趋普遍, 四川、两淮、浙东等地均已有之。如江东路(治江宁即今南京, 辖今安徽和江苏的镇江、大茅山、长荡一线以西及江西鄱阳湖以东的长江以南地区)系官圩田 “见(现)今人户出纳租税佃种, 遇有退佃, 往往私仿民田, 擅立价例, 用钱交兑。”(《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二一五)所收价钱常与私田地价相仿,也有亩值才二三缗者, 并以资陪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