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在税收过程中形成的,为税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符合税收法规范的以实现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一种财政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固定性。国家对于纳税人、税收范围、税目、税种、税收减免条件、纳税期和违纪处理等,都在税法上作了明确的规定。(2)无偿性。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税收机关无偿取得财政收入,不必采取协商方式。(3)强制性。是国家依法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金,而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违法者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征税主体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指主体双方依税法规定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事实内容是税收机关征税的行为和纳税单位或个人纳税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征税、纳税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标的,即依法征收的货币、实物。 税收法律关系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规范而发生的具体的征收和管理权利义务关系。税收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税务征管机关以及税务征管机关相互间所发生的,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的责权关系。税收征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税收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只能由代表国家的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来行使。带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单向无偿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税收指标和行为四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