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一)提请复议者必须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对税务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除以上单位或个人外不能提出税务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也不予受理。 (二)复议案属于该复议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必须在本税务机关管辖授权的范围内,即对本机关下一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受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应转到有权受理的机关处理。 (三)征税处理决定得到履行,符合复议期限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必经复议程序中,复议申请人在没有执行原处理决定(指征税或加收滞纳金决定)前,不受理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另外,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也不予受理。 (四)复议申请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复议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说明复议申请的内容和理由,否则复议税务机关无法进行书面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