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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维斯比规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维斯比规则Wisby Rules

即(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全称《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署,1977年6月生效。由于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维斯比完成的,故称。对海牙规则作了修改,共17条。主要是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的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还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

全名《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因其准备工作是在维斯比完成的,故名。该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修改,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对海牙规则的基本原则未作实质性修改。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全称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由国际海事协会主持起草,196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因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维斯比城完成的,故称。该规则共有17条,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的若干规定作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包括:(1)提高赔偿限额并规定了双重限额,将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限额提高为1万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2)延长了诉讼时效,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期限;(3)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享有同承运人一样的抗辩权和责任限额,等等。该规则已于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ibly Rules

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海牙规则自1924年8月25日生效以来,虽然得到了海运国际的广泛接受,但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其明显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为广大货主所反对。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海牙规则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50年代末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着手进行海牙规则的修改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城通过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批准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起生效。截至1986年止,共有2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维斯比规则共有17条,对海牙规则的第3、4、9、10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
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规定凡属未申报的货物,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❷增加了集装箱运输条款。
❸确立了提单在承运人和持有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最终证据效力。
❹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应范围。规定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该雇拥人或代理人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公约可援用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❺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❻明确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未触及要害问题,更未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只是进行了一些小修小改,而对维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仍予保留。

☚ 海牙规则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修改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又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于1968年2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1977年6月生效。由于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维斯比城进行的,故称维斯比规则。到目前为止,共有16个国家参加。维斯比规则共17条,对海牙规则中偏袒船方的条文进行了某些修改,主要是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维斯比规则对于海牙规则中的基本原则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

☚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即《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全称是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出现在1924年制定海牙规则的半个多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航运业迅速发展,海牙规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更加强烈。迫于形势,一些海运大国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协助下,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由于修改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的,所以简称为维斯比规则。该规则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海牙规则的某些规定作了某些修补,而对其中的基本规则并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维斯比规则已于1977年生效,截至1987年,仅有16个国家参加了该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承运人对单位货物损害最高赔偿的限额。维斯比规则将海牙规则的100英镑赔偿限额提高到10 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的最高者为准。(2)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损害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等器具拼装时,提单中载明的、装在这种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该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此之外,应视此种装运器具为件或单位。(3)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已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而海牙规则只规定提单所载内容只能作为收到货物的最初证据,这意味着承运人尚有出示相反证据推翻提单所载事实的余地。从上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和补充来看,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中事关船主与货主的利害关系的问题,仍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 海牙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参见“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条。

☚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全称 《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或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60年代初,由国际海事协会主持,提出修改 《海牙规则》方案,经过1963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1977年6月23日生效。因其起草和讨论是在维斯比进行的,故名。议定书共17条,对《海牙规则》 的主要修改是: (1) 提高了 《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为准。并规定,如经证实损失是由承运人有意造成损失而作出的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失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丧失其赔偿限额的利益。(2)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规定如果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装有许多件或许多单位的货物,提单又是分开计数的,则应按提单所载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此种运输工具就算作一件或一个单位。(3) 确立提单在承运人和持有提单的善意的第三人之间的最终证据效力。(4) 规定对承运人就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提起的诉讼,不论以合同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均适用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以避免剥夺承运人依公约提出抗辩和责任限制的权利。并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援用公约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迄今接受维斯比规则的有比利时、百慕大、丹麦、民主德国、厄瓜多尔、埃及、法国、直布罗陀、香港、黎巴嫩、荷兰、挪威、波兰、新加坡、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叙利亚、汤加和英国等20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尚未接受此规则,对此规则的讨论和研究也不多。

☚ 汉堡规则   华沙公约 ☛
0000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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