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成立
澳门法律规定,成立社团,须先将其组织及章程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及当地的一份报纸上,并以此为证明,连同有关组织及章程呈交澳门民政厅备案。凭该厅所发收据,即可宣告该社团的成立,并同时取得法人资格。但该社团必须从备案之日起8天内,用双挂号信将刊登有该社团章程的政府公报一份送交所属法区检察官。如章程或组织与法律或公德不符时,可由检察官作出司法性质的撤销该社团的声明。该社团的组织及章程如有修改时,亦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呈报备案后,方能对第三者发生效力。同时,此项修改亦须送交该法区的检察官审阅。检察官认为如有撤销理由时,亦可作出撤销的声明。这种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章程中有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使社团组织符合其宗旨,以便正确地行使公民集会结社的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