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管理为了保证《技术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于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各级科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技术市场宏观管理的有关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和检查。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各地区应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其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还需向国家专利局登记;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专利权人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定并登记的技术合同,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技术合同法》第21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见技术合同的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局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局可以进行查处。在处理过程中,凡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局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的争议,工商局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