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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一种观点。依此观点,当事人双方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无须进行登记,即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只有登记之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登记构成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以当事人未进行登记为由,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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