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与休养事业1949年中国解放后新兴的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作为疗养事业,其主要作用有: (1) 治疗疾病。因为疗养院用疗养因子治疗慢性病、职业病、老年病,急性病恢复期、外伤后遗症及手术后的病人,使他们通过疗养解除疾病痛苦,恢复健康及劳动能力。(2) 预防保健。通过疗养可以增强体质和抗病能力,纠正疗养员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使他们掌握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而降低发病率。(3)政治意义。通过疗养生活使病人亲身体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接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陶冶,从而提高思想觉悟。作为休养事业,其主要作用表现在:(1)消除疲劳。疲劳往往导致机体的生理功能减退,诱发疾病,降低工作效率,增加事故的发生率。通过休养,就能为劳动者提供最佳的休息条件,以消除疲劳,使已经减退的生理机能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从而达到防病保健的目的。(2)改善环境。在有害健康的作业环境 (如粉尘、噪音、有毒气体以及紧张而繁杂的工作岗位) 中长期劳动,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通过休养,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静、舒适、愉快的休养环境,使他们暂时脱离那些致病的环境,从而使受到损害的机体得到恢复健康。(3) 增强体质。休养员在休养期,充分利用休养院的自然疗养因子,开展医疗体育,有利身体健康。休养院向休养人员讲授卫生防病知识,这也是保健的重要措施。(4) 促进精神文明。在休养院期间,适当组织文化娱乐和参观游览活动,丰富精神生活,增强休养员对祖国大好河山和文化遗产的了解,从而更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进一步鼓舞劳动热情。 中国的疗养与休养事业,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我国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由工会和行政共同举办,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1)疗养所; (2)休养所; (3)养老院; (4) 孤儿保育院; (5) 残废院; (6) 其他。”还规定: “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开办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并明确: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中国疗养事业的建立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 在全国解放前夕,1949年1月东北解放区开始实行《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这个条例,东北总工会在东北解放区创办了我国第一批工人疗养院和业余休养所。这个时期的疗休养院多数利用军阀、官僚资本家的别墅。全国解放后,1951年2月国家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明确规定劳动保险总基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0.9%)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劳动保险事业,全国总工会可以举办或委托地方和产业工会举办各项集体事业。由于组织领导的加强和财力上的保证,全国各地陆续兴建了许多疗养与休养院所。1954年是我国疗养事业走向迅速发展的新起点。这时抗美援朝战争胜利结束,国民经济经过三年困难时期已开始好转,给疗养休养事业的发展创造了经济条件。同年公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 “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物质条件。”根据《宪法》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兴办疗养休养事业。接着,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国的职工疗养与休养事业。全总和卫生部联合在青岛召开了全国疗养院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了疗养院的医疗性质和任务,颁发了有关规定,采取了许多措施,因而工会的疗养休养事业发展很快。在1966年初,全国工会系统举办的疗养院、休养所有323处,床位50700张。由于“十年动乱”,中国疗养休养事业遭受了一场空前的浩劫,被作为修正主义温床来批判。以全国情况看,建国17年来建设起来的疗休养院,无一幸免地受到摧残和破坏,几乎全部停办了。疗休养院的房舍被占用,设备被破坏或瓜分,工作人员另作别用。“文化大革命”后,疗休养事业得到了拨乱反正,重新肯定了过去的成就,明确了办院的方针、政策、性质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中国职工的疗养休养事业扫清了思想障碍。1978年10月,中国工会 “九大”的报告中指出:“工会要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办好职工疗养事业。”根据工会 “九大”精神,全总、卫生部、国家医药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与加强职工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市以上工会组织举办的疗休养事业均应恢复、整顿,加强管理。1980年8月全总制定颁布了 《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试行)》; 1981年全总召开了疗养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疗休养事业的恢复和整顿工作; 1985年,全总作出《关于职工疗养休养事业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这期间,财政部每年拨款用于工会疗休养事业。所有这一切,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改善院所设施,推动疗休养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至1990年底,全国职工疗养院、休养所已有1221个,床位122292张,专职工作人员36413人,当年度参加疗养与休养的人数1304686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有享受疗养、休养的权利。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等,有享受疗养和休养的优先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职工疗休养事业以来,职工疗养院与休养所的服务范围比“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扩大了很多。除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外,在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的职工,也可以享受疗养和休养。各单位特别注意对从事繁重劳动的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老年职工以及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离退休干部的疗养和休养,给予适当的照顾。1990年,全国总工会又作出了 《关于职工疗休养事业深化改革几个问题的决定》,几年来坚持开放搞活,不断深化改革,给职工疗休养事业增添了生机和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改革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各级工会的积极性,扩大疗休养院 (所)的自主权。疗休养院 (所) 从完全依靠上级机关的指令,逐步向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转变;上级机关与院(所)的关系,从管理型向指导型转变。扩大了疗休养院 (所) 的经营自主权。(2) 破除供给制观念,坚持以事业养事业的方针,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有所提高。改革打破了职工疗休养事业依靠劳动保险金统一开支的“大锅饭”,疗休养院(所)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正常经费自给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从而使疗休养条件和工作、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3) 在坚持职工疗休养办院方向的前提下,改革经营方针,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扩大服务领域,满足广大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疗休养院 (所) 由单纯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 从单一疗养和休养型,向以疗休养为主,疗养、休养、医疗、康复、度假等多功能转变,千方百计为疗休养职工提供服务。(4)实行科学管理,改革人事制度,提高院(所)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疗休养院 (所) 实行了干部和技术职务聘任制,定岗定编、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等。着力向科学管理要效率、向提高医疗水平要效率、向改进医疗作风、优质服务要效率。已办出一批具有不同医疗特色的疗养院和多功能综合服务的疗休养院 (所),还有一些疗休养院 (所)被评为省级、市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单位。职工疗休养事业改革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不断破除和更新不适应改革深化的旧观念。树立和增强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的新观念,这已经成为职工疗休养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思想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