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诺思的货币信用学说
D·诺思(1641~1691年),英国人。其主要著作是1691年匿名出版的《贸易论》。在这一著作中他以配第的学说为依据,主要研究了商业资本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同时也对货币价格和利息进行了研究。
诺思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便是金银。金银这种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许多用途、但它具有质地十分优良,不易损耗,易于贮藏,携带极为方便,而且稀少等特点,因此倍受人珍视。正由于如此,所以全人类都把它作为交易的标准或共同的尺度。这说明在诺思看来金银之所以成为货币完全是由它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但是,诺思明确地强调货币不是财富,而只是从商品交换的角度看待货币的存在。他说,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获得了很多货币而变得更富些,因为这些货币是花了相等的代价而获得的。与前人和同时代的人相比,诺思的这种见解有着显著的不同。
诺思虽没直接提出货币有些什么职能,但明显地讲了货币的两大作用:
❶买和卖的通用尺度。
❷贮藏多余资本的手段。他说,金银和用金银铸造的货币无非是衡量的尺度,有它们比没有它们更便于交易;此外,它们又是适于存放多余资本的特殊基金。在这里,诺思关于货币作为买卖通用尺度的说法,似乎也指出了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但其实质是与马克思的价值尺度含义有区别的。他只是表明了各种商品的价格都能以一定量的货币表示出来,却并未说明商品的价值是怎样转化为价格的,以及为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只能用这样多的货币表示却不能用那样多的货币表示。他所说的第二个作用与马克思所阐明的贮藏手段职能意思相近,但他把货币贮藏仅限于“存放多余的资本”,却是片面的。
诺思认为流通中的货币量是一定的,又是变化的,这决定于当时的情况。他并且看到了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会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他指出,战时要求货币比和平时期多些,因为每一个人希望自己身边保持一些,以应急需,而在和平时期,却很少有人喜欢保持货币,因为他们知道,一切沉淀贮存着的货币是产生不出任何好处的。诺思的这些见解颇有见地,不过他完全是从货币资本的角度来看待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同时诺思认为,货币的来去和多少会自动调节,并不需要政治家们帮忙。对于货币为什么会自动调节,他指出,当货币的数量增加到超过商业的需要时,部分货币就会被熔化成生银。
在价格问题上,诺思不是象洛克那样把商品价格下跌,销路不畅归结为是货币量不足。他认为东西卖不出去或卖不到好价钱不外乎是由于三个原因:
❶产品过多,到市场上来的人多数是卖者。
❷运输不便,出口停滞。
❸流费缩减。他指出,最终有助于农场主售出货物的,不是增加货币,而是消除这三个真正造成市场缩减的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诺思在明确提出物多必贱的见解的同时,进一步认为不要因为有人叫嚷缺乏货币就增加货币量,要具体分析缺乏货币的人究竟要什么。他说,乞丐要的不是货币,而是面包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农场主抱怨缺乏货币,以为如果国内有较多的货币,他的货物就可以卖到好价钱,其实他要的不是货币,而是他想卖又卖不出的谷物和牲畜的好价钱。基于这种认识,诺思提出解决“想卖又卖不出去”和价格下跌的问题的办法,是扩大销路,特别是发展对外贸易,把过多商品输出国外。
在利息理论方面,诺思的贡献是杰出的。马克思评价说,“在达德利·诺思爵士那里,我们看见同洛克的观点对立的关于利息的第一个正确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38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一版)。洛克因混淆了货币和资本,从而把利息看作是货币的租金同土地的租金相对立。与此不同,诺思则明确地区分了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认识到货币贮藏和货币自行增殖之间的对立。他从这里开始,把利息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把利息看作是“资本的租金”和地租相对立。他指出,正如土地所有者出借他的土地一样,这些资本所有者常常出借他们的资金;象出租土地得到地租一样,他们从中得到叫作利息的东西,所谓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罢了。在诺思看来,仅仅论证收取利息和收取租金具有同等的正当性还是不够的,他进一步发挥了配第的风险论,认为利息应当高于地租。他分析说,地主有利的地方只在于他的佃户不能把土地带走,而资本的债户却很容易把资本带走;因此,土地提供的利润应当比冒较大风险借出的资本提供的利润少。
配第和洛克由于把借贷资本当作货币,因而误认为是流通中的货币量决定利息率。在这个问题上,诺思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他指出,借贷的东西不是货币,而是资本,因此,决定利息率水平的不是流通中的货币量,而是用来借贷的资本量。他进一步指出,利息率所以下降,原因就在于资本多了,相反,存在高利息率的原因在于缺乏资本,而不在于缺乏货币。他对此还举例证明说,荷兰的利息率所以比英国的低,就是因为荷兰的资本比英国的多。诺思和配第、洛克站在相同的立场上,主张利息自由,反对国家对利息率进行强制性调整,特别是反对强制性压低利息率。他认为,政府没有理由用法律把利息率限制在某一水平上,主张最好是让借贷双方按他们的实际情况自行订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