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生存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生存权shēngcúnquán〈名〉 公民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并得到延续的权利。 生存权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其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推行“福利国家主义”,在宪法上确认公民享有生存权。如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任何国民均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在宪法上确认生存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保证一般社会成员有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生存权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最早出现于德国的 《魏玛宪法》,该法第151条规定,公民有权保持与“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的生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规定了生存权。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 “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的权利。国家应于一切生活部门,努力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之提高及增进。” 生存权 生存权也称生命权。指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发展中贯穿始终的内容,也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鉴于德、日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残害了无数人的生命,战后各国将人的生存权的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把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使生存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极大的重视。现代世界对生存权的共同认识表现为以下方面: (1) 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 (2) 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 (3) 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种手段; (4) 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 (5)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 (6) 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 (7) 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种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并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保护,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 申诉权 生产资料所有制 ☛ 生存权right to l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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