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 13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办法》共计23条,就畜禽传染病种类,需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畜种及疫病种类, 畜禽的防检疫,疫情监测、上报和扑灭,管理和监督畜禽防检疫,兽医卫生工作的职责权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省畜牧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畜禽防疫、检疫及兽医卫生工作,地(州、市)、县(市、区)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防疫、检疫及兽医卫生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具体负责进行畜禽、畜禽产品的兽医卫生及防疫、检疫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畜牧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