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995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4日发布施行。该办法包括总则、征收与缴纳、免缴减缴、监督与检查、奖励与处罚及附则共6章30条。办法对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缴纳、管理、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